近日,临沂的张某和他另两个要好的朋友,想要找些乐子玩玩,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中介,询问了交易的地点和价格。
三人来到指定地点后,正准备进入房间进行交易,就被埋伏在宾馆的民警抓获,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三个人既没有付钱,也没有见到卖淫女,就被按照嫖娼行为处罚,他们表示非常委屈,向当地政府提出复议被维持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也被法院判决败诉。
“卖淫女长什么样我都不知道,凭什么说我是嫖娼?凭什么拘留我?等待嫖娼也算嫖娼?”
具体经过:张先生与一个微信名“夏天”的卖淫中介取得了联系。“夏天”表示,“400起步,是否增加需要看服务项目”。张先生没有表示反对,并按照“夏天”所说,到达了嫖娼地点鲁南新国际公寓。在中介的安排下,三人到了11楼。三人首先来到11楼房间,敲开门后,一位朋友看中了服务女,便进入了房间。
随后中介告诉张先生和另一位朋友到九楼的房间等候。当二人准备进入9楼房间时,被早已守候在房间内的民警查获。之后,公安机关以张先生涉嫌嫖娼,决定对张先生拘留五日。
这合理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确实有规定,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那么到底什么时候该处罚?什么时候不该处罚?这件事谁说了算?
也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官方的公信力也要检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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