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美好家园,努力回馈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是很多回乡创业青年的追求和理想。“创业”是美好而充满挑战的,从身份而言,便从农民变身为农民企业家,企业家需要很多的品质,风险意识是企业家的重要品质之一。回乡创业的大军中,基于情怀和对外面世界的认知,有很多人选择了最熟悉的种植行业,笔者温馨提示您:种子自繁也是侵权!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田某在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未经许可使用的杂交玉米种,被种子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发现,遂发生诉讼。庭审查明,田某所使用的种子为自己通过繁殖获得,种植面积达到了100亩。法院判决田某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本案给老百姓带来了一个很大的疑问,祖祖辈辈都是留种种地,为啥现在还犯了法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避开这个坑,我们要从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法律规定和提示: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提示1:从身份上来说,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人是进行科研活动的人和农民。不包含公司,公司不能私自使用。
提示2:从目的上来说,是为了科研活动或者自繁、自用。农民企业家很显然从事的是商业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这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农业历史和现状制定的,是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权利限制,我们广大农民企业家要理解和支持。
提示3:不再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内的种子,不受本法约束,也就是说可以进行自繁和经营。
以下是部分限制性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