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在仪陇县立山镇开办了一家汽修公司, 屈甲和陈某、 邱某在这里当学徒。2019年9月11日下午, 屈甲的堂哥屈乙邀请屈甲下班后喝夜啤酒,当晚屈氏兄弟与邱某、陈某一起在镇上一家饭馆饮酒吃饭。饭后,几个人又带了一件啤酒,来到汽修厂宿舍,继续喝酒打扑克。一个多小时后,屈甲说没有烟抽了, 屈乙就发了一个红包,叫屈甲去买烟。
屈甲看到自己的行李箱上放了一把摩托车钥匙, 便拿起钥匙准备骑摩托车外出买烟。摩托车是老板杨某购买的, 没有上牌照, 钥匙一直挂在汽修厂卷帘门里面。事发当晚,邱某曾使用过摩托车, 后顺手将钥匙放在了屈甲的行李箱上。当屈甲准备骑摩托车时, 在场的三人都劝他不要骑车,但屈甲没听。陈某怕出事便骑电瓶车在后面跟着。当行至立山镇老加油站路段时, 屈甲因酒后意识模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摔倒死亡。
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屈甲醉酒后驾车对周围环境观察不足,措施不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活蹦乱跳的儿子说没就没了, 屈甲的父母将汽修公司及老板杨某、屈乙、邱某和杨某起诉到仪陇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75万余元。
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被告杨某称,“屈甲不听劝阻, 执意驾驶摩托车,自身应负主责。屈乙作为酒局的组织者, 明知屈甲已醉酒还发红包让其外出买烟,应承担侵权责任。屈甲所骑摩托车是我自用, 事发前邱某私自拿走钥匙骑车后未放回原处, 此时对车辆管理义务已转移给了当时的使用人, 我和汽修公司不应担责。”被告屈乙答辩称, 杨某存在管理上的不作为, 摩托车钥匙长期挂在修理厂,厂里任何人都可以拿钥匙使用摩托车。当晚同桌饮酒的人都没有尽到提醒和劝阻义务。被告邱某和陈某都认为,屈甲在拿钥匙时他们都劝阻和提示过,因此不应担责。
屈甲醉酒驾驶摩托车意外死亡, 这其中有他自身的原因,同时牵涉到摩托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呢?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屈甲对喝酒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仍然放纵该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70%的责任。当晚同桌饮酒者, 相互应该进行提醒、劝阻, 特别是酒局的组织者屈乙,没有有效阻止醉酒的屈甲驾驶机动车,法院认定屈乙承担12%的责任。作为无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杨某, 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汽修公司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法院认定杨某、汽修公司承担12%的赔偿责任。其余同饮的邱某、陈某饮酒期间曾口头对屈甲进行了提醒,陈某在屈甲骑车买烟时紧跟其后, 尽到了一定的提醒义务, 法院认定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邱某在使用了摩托车后未将钥匙放回原处,加大了屈甲驾驶摩托车的可能性,法院认定邱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杨某和瑞裕公司 、 屈 乙 分 别 赔 偿 二 原 告89961.42元, 邱某赔偿29987.14元,陈某赔偿14993.57元。
一审判决后, 杨某和瑞裕公司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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