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仪陇县人民政府实施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新政镇、先锋镇、土门镇、双胜镇、日兴镇、金城镇、回春镇、观紫镇、大仪镇部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新政镇云雾寨村5组,清明桥村5组,金鸭铺村1、4组,安溪潮农村社区4、5组;先锋镇石岭村1、3、6、7、8组,翻身村3、6组;土门镇金虎农村社区2、4、5、6组,将军农村社区7组,火凤村2组,东鹤村3、6组;双胜镇果园村4组;日兴镇清泉农村社区1组;金城镇向阳村1组,双堂村2、3组,龙桥村3、4组;回春镇阆仪桥社区3组,来苏村社区2组,火光村1组;观紫镇自生村2组,长虹村1组,杨柳村
1、2、4组;大仪镇群力村2、3组,奋斗村1、2、9组。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8.9801公顷。其中,农用地28.4021公顷(其中,耕地14.9096公顷,园地2.5414公顷,林地7.1754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3.7757公顷)、建设用地0.57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仪陇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21)162号)发布之日起,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户口迁入(合法婚嫁、生育的除外)、分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开发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房屋交易、装潢,不得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仪陇县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